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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4-18 13:48:49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2023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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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认定范围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017单;2015单)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2017单;2015单)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2017单)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1.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017单;2015单)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债务人的共有财产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财产

(1)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可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三)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1.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2.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1)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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