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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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1)原则上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2)在重整程序中,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行使撤销权。
2.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受理前1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
③放弃债权的(不论债权到期与否);
④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⑤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2021综)
(2)受理前6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不予撤销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016多)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016多)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2016多)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撤销权诉讼
(1)管理人(依法对可撤销情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 “债的保全之撤销权”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2)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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