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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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破产追回权
1.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2021综;2018单、2018多)
2.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016单)
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 ||
非正常收入的类型 | 债权性质 | |
绩效奖金 | 普通债权 | |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 | 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劳动债权) |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 | 普通债权 | |
其他非正常收入 | 普通债权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包括未依法缴付的出资本息和抽逃的出资本息)。(2018多;2016单)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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