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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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破产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一)权利人的一般取回权
1.权利人的一般取回权(通常限于取回原物,特殊的可取回代偿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021综;2018多)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单)(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但是,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例如: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人破产时,托运人取回托运货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或存货人取回寄存物或仓储物;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取回信托财产。
(2)管理人可拒绝的情形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须依法支付相应费用;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对管理人的限制
①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18多)
②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规定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2018多)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权利人的代偿取回权
(1)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以下简称“可分代偿物”)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以下简称“不可分代偿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财产被违法转让
(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相应的责任
(1)管理人的责任
(2)债务人董事、高管的责任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2.只要出卖人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过”下列取回方式之一,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1)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2)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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