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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抵销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4-20 09:30:39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2023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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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抵销权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破产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1.债权人提出抵销主张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021综)

2.抵销生效时间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3.不得抵销的情形(破产法第40条)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016单)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继承)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主张抵销无效的时间要求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前述不得抵销情形的(2)、(3)两种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管理人以抵销存在破产法第40条不得抵销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6.“股东”的破产债权抵销限制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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