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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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知识点】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1.重整申请(1)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021综)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21综)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界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015单)
(2)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
①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5单)
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③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020综)④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⑤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2020综、2015单)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主要职权有:①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020综);②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内部管理事务(2015单);④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2020综);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⑥管理和处分财产(2020综);⑦参加诉讼或者仲裁(2020综);⑧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⑨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⑩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3)重整计划的表决
(4)重整计划的批准:①正常批准;②强制批准;③未获批准
(5)重整计划的执行
①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③管理人在监督期内发现债务人因主观过错或客观原因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但又不至于因此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6)重整计划的效力
①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②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2021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7)重整计划的终止
①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而非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021多)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③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4.重整程序的终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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