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工伤保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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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法
【知识点】工伤保险的其他规定
1.可以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事故调查和举证
(1)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
①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②回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①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②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①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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