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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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法
【知识点】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内容 | ||
1.保险基金 | (1)构成 | 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费:按照本人工资的1% 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③财政补贴 ④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2)管理 | ①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②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③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2.保险待遇 | (1)享受条件 |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2)给付项目 | ①失业保险金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⑤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3)给付期限 |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 ①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
(4)停止领取 |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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