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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4-23 15:22:28

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闲而不学,民斯为下矣。2023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七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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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知识点】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公开进行的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

(1)审判主体和情况的公开。审判主体的公开,是指审理本案审判人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同时,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审理案件的情况、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2)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指法院审判活动应在当事人参与下进行。对社会公开指允许群众旁听开庭审理和判决宣告。

(3)对审判阶段的公开。对审判阶段的公开,是指除了合议庭评议阶段以外的审判其他过程都应当公开。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法院宣判都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全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

(4)审判公开。它包括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形式公开指公开开庭、允许旁听等。实质公开指要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须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另外,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6)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发回重审或者裁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审判制度,但是针对特殊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

(1)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它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它包括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法院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不公开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6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独立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适用独任制

(1)独任制原则上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

(2)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某些特殊性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简单、特殊民事案件。

(4)法律规定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对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不得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独任制向合议制转化(《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2)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辅助审判工作的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者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者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1)回避适用的主体。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辅助审判工作的人员;检察人员从事民事检察活动,遇有法定情形也应依法回避。

(2)回避的法定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纠纷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1)对于允许上诉的民事纠纷,在一审裁判作出以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只要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受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如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都是终审裁判;《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2)两审终审反映的是法律允许上诉的案件可以经过两个不同的审级法院独立进行审理。只有在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上诉书,一审法院将有关诉讼文书、案卷移交二审法院,才能使两个审级相互衔接、协调,从而发挥两个审级的不同作用。

(3)虽然两个审级法院都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但是由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具有的监督作用,因此,一、二审的审理方式、所作的裁判种类以及裁判的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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