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
求学的三个条件:多观察、多吃苦、多研究。2023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七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3年好课 ▏2023年图书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对同一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2017单)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
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2017单)
2.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移送管辖(★★)
案件的移送 | 管辖权的转移 | |
1.转移的内容 | 案件 | 管辖权 |
2.作用 | 纠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错误 | 级别管辖的变化 |
3.法律具体规定 | (1)适用条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017单) (2)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恒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1)“下→上”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上→下” 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四)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适用的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不能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报请指定管辖期间案件的处理
(1)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