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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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知识点】民事公益诉讼
1.公益诉讼的诉讼原告(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2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1)一般规定: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3)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
5.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1)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3)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6.原告撤诉的处理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7.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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