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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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识点】主刑
(一)管制
1.什么是管制?
对处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而非“剥夺”)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矫正;犯罪分子仍可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期限(“323”)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禁止令
(1)什么是禁止令?
对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2020单)
(2)禁止多久?
①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3个月≤禁止令的期限≤管制执行期限)。(2020单)
②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3)违反禁止令有什么后果?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拘役
1.什么是拘役?
对处以拘役的犯罪分子,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教育改造(不关监狱);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在拘役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2.期限(“161”)
(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1.执行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2.期限(“615352025”)
(1)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2.无期徒刑必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适用。
(五)死刑
1.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
2.不适用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的情况
(1)《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4)“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案件的审判与核准
(1)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效力,交付执行。
4.死刑缓期2年执行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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