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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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识点】附加刑
(一)罚金
1.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罚金的适用
(1)选处罚金:只能独立适用。
(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2021单)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1单)
3.罚金的执行
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4.罚金的缴纳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021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罚金的减免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021单)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①独立适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②附加适用: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没收财产
1.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2021单)
2.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5.没收财产的两种适用方式
(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选1);
(2)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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