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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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识点】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2.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累犯。(2021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
3.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2)并科原则
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其中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相同的,分别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
①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③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4.对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5.对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6.涉及假释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2)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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