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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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动产具体包括: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该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因此也被称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该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该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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