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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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所属章节】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法
【知识点】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仅用人单位缴纳)
基本原则 | (1)无过错雇主责任原则 (2)严格区别工伤与非工伤原则 (3)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4)严格科学的工伤认定与鉴定标准原则 | |
适用范围 |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
工伤认定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不得认定 | (1)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2)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 | 用人单位 | —— |
其他主体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举证责任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工伤保险基金 |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
用人单位负担 |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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