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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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所属章节】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法
【知识点】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领取条件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
给付期限 | 累计缴费时间Y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
1年≤Y<5年 | ≤12月 | |
5年≤Y<10年 | ≤18月 | |
Y≥10年 | ≤24月 |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
停止享受 |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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