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辩护 | 委托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 辩护人责任权利与义务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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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所属章节】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知识点】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不能核实证据) |
会见、通信权 |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原则上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许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提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查阅案件材料权 |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许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提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2)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查阅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
申请调取证据权 | 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调查取证权(仅辩护律师享有) | (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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