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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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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