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拘传 | 拘留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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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所属章节】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知识点】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概念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 |
适用情形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执行 | 公安机关 |
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通知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场所 |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监督、监控 |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义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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