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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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包括:
①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且交易对方知情)。
【提示1】由于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属于有偿行为,撤销须债务人于行为之际存有恶意。
【提示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须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3)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提示】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单方行为,则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兼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则以债务人、相对人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2)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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