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侦查措施 | 侦查终结 | 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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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
【所属章节】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知识点】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非“询问”)
工作人员 |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个别进行 |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
地点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
讯问笔录 | (1)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
录音录像 | 可以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应当 | (1)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2.询问证人、被害人
工作人员 | (1)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 (2)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2人 |
个别进行 |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地点 |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1)可以在现场进行 (2)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工作证件、证明文件 | (1)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2)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工作要求 |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
录音录像 |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3.勘验、检查
主体 |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见证人 |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
拍照、录像 |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
笔录 |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证明文件 |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检查、采样 |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5)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
解剖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提示】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 |
侦查实验 |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2)必要时侦查实验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3)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
4.搜查
概念 |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工作人员 | (1)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文件 |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见证 |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笔录 |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5.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调取 |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
查封、扣押 财物、文件 |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2)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扣押邮件、电报 |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
查询、冻结 |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
解除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
6.鉴定
概念 |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
提供必要条件 |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 |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
审查 | 对于鉴定意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提示】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
告知 |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侦查机关承担 |
精神病鉴定 |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
7.技术侦查措施
适用范围 |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
期限 |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
延长 | 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
收集材料作为证据 |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卧底 |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
控制下交付 |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
8.通缉
决定主体 | 侦查机关对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或者已被逮捕又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通缉 【提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通缉 | |
事权划分 | 本辖区内 | 各级侦查机关可以直接决定通缉 |
本辖区外 | 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 |
执行 | 检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
(二)侦查期限
期限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
延长 | 1m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2m | 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记忆口诀“交集流广”)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
重新计算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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