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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10-11 1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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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_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内容导航】

第二审程序

【所属章节】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一)提起上诉、抗诉

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申请

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二)审理

审查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审理

方式

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依法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审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此限

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提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又撤诉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速裁案件二审程序

(1)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发现被告人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②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两审终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以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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