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 查封、扣押 | 冻结 |
想要实现理想就要多学习,多积累!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阶段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学习,持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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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事先批准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实施人员 | 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出示证件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告知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陈述申辩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现场笔录 |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见证人 |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当场实施 |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所属章节: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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