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行政复议的审理 | 行政复议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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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人员 | 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审理方式 |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审理依据 | (1)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2023年新增) |
审理程序 |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查阅权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附带审查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审查期间 |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被申请人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复议申请撤回 |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如自由选择型争议),撤回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 |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
审查方向 |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事实审、法律审;合法性、适当性) | |
审理依据 |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 |
听证程序 | 通知 | 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第三人 |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 |
公开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听证人员 | 不得少于2人 | |
主持人 |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 |
听证笔录 | (1)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2)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并非唯一依据) |
所属章节: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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