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行政诉讼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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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1.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
(1)一般性规定
行政行为不服 | 被告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 该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 |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2)行政机关组建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行政行为不服 | 被告 |
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幅度越权) | 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 |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种类越权) | 该行政机关 |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 | 该行政机关 |
(3)开发区管理机构
行政行为不服 | 被告 | |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 | 该开发区管理机构 |
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 其职能部门 | |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 开发区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开发区管理机构 |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 |
(4)其他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 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非垂直领导 | 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 |
垂直领导 |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 依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
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 依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 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
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房屋征收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 |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 |
2.经复议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复议)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许可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
行政许可决定 |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
经上级机关批准 |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
下级不上报 |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
统一办理 |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
4.被告不适格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所属章节: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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