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3-06 14: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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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税务师

2024-03-06 14:02:46

债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债的消灭情形有:

1.清偿

清偿人:

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该第三人仅为清偿人,不具有债务人身份)。

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若第三人的清偿能使债权人得到满足,且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时,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销

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免除

(1)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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