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民事责任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七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约11.8分,考查题型通常为单选题、多选题。备考时需要注意哦!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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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权益保护原则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
平等原则 |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资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2)民事主体具有“三位一体”性,既可以是权利的享有者,也可以是义务的履行者,还可以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提示】此处所谓平等是指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由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理念 【提示】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
公平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及法官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示】此处的公平,是指实质平等、结果平等。与平等原则中的平等含义相区分 |
诚实信用原则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以期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 |
公序良俗原则 |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须不违反我国社会公认的一般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 |
生态保护原则(绿色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有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分类
主体 | 自然人 |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因出生的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法人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
非法人组织 |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举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国家 | 国家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发行国债 | |
内容 |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 |
客体 |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的载体 |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其中,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行为是债权关系的客体;智慧产品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则是人身关系的客体。另外,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抵押、权利质押等 | ||
分类 | 人身法律关系 | 基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 |
财产法律关系 | 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
三、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限定性(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 | |
根据义务发生的依据划分 | 法定义务 |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 |
约定义务 | 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协商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 | |
根据义务与其主体的关系划分 | 专属义务 | 不得与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须由义务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 |
非专属义务 | 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如金钱给付义务 | |
根据相关联义务之间的地位划分 | 主义务 | 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
从义务 | 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义务,如抵押人担保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 |
根据义务人行为方式或者内容划分 | 积极义务 | 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金钱、交付工作成果、移转权利 |
消极义务 | 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 |
所属章节: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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