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你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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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 取得 | 法律直接规定 | (1)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物权 (2)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 |
事实行为 | (1)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3)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4)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5)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 ||
事件 | 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 ||
法律行为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 ||
继受 取得 | 原因 | 法律行为 | (1)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 (2)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 (3)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
其他法律事实 | 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 ||
方式 | 移转型 | 受让赠与物所有权 | |
创设型 | 以自己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向他人设立抵押权、质权 |
2.民事权利的变更
内容 | 权利量变 |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所有权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缩小 |
权利部分质变 | 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出租或者抵押而产生负担从而变得不再圆满、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 | |
效力 | 源自法律所赋之强制性作用力的增、减变化 |
3.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 消灭 | 权利本身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
相对 消灭 | 权利由前手转移至后手,本身并不消灭,如:赠与物所有权因交付而自赠与方转移至受赠方(对赠与方系权利的相对消灭,对受赠方系权利继受取得) |
所属章节:第七章 民法总论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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