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物权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效力 |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登记制度 |
要有质量的完成,认真且有思考地完成一套卷,比走马观花地完成十套卷要有效的多。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的同时也要不断练习!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4年图书 ▏2024年好课 ▏
物权变动
概念 |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 ||
设立 | 原始取得 | 权利人不依赖他人既有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如: (1)基于法律规定而由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所有权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者合成物的所有权 (3)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 |
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基于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买受人自出卖人处受让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 ||
物权变动原因 | 民事法律行为 |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权让与行为,抛弃物权的行为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 |
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 ||
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 ||
物权变动立法 | 一般规定 | 不动产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动产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另有规定 | 不动产 |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
动产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 ||
不动产、动产均适用 |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所属章节:第八章 物权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