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3-21 09: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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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税务师

2024-03-21 09:36:28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则,是指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物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方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1、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显示,以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为登记;②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为交付。

根据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发生物权设立、变更、终止的后果,并受法律保护。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具体而言:①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公信,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即产生使公众信赖的效果。此信赖性是法律所赋予的,旨在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的确立,赋予公示的物权表征以公信力,旨在节约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公信原则,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具体而言:①动产占有人按法定公示方式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动产的占有即取得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新所有权人返还该动产,只能对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经登记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登记存在瑕疵的,办理完登记手续即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新所有权人返还该不动产,只能要求无处分权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或者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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