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处理原则
精选回答
相邻权纠纷处理原则: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与地役权不同,
相邻权并非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邻人不动产上的延伸和扩张。一方相邻权的行使,构成对他方的限制。然而此种限制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他方即应当容忍。法律之所以规定相邻权,目的在于平衡相毗邻各方的利益,以期物尽其用。相邻权依法产生且须“必要”,而地役权通常依合同设立且无“必要”之限制。
相邻权的类型:
1、关于土地的相邻权:
(1)邻地通行权,是指无适宜通道与公共道路联络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
(2)邻地管线安设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必要情况下,有通过邻人土地安设管线的权利。
(3)邻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占有人在自己土地与他人土地相邻接的边缘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有利用邻人土地之必要时,有使用邻人土地的权利。
(4)邻地环境保护权,是指对于来自邻地的环境污染,有请求邻人停止侵害、排除和防止妨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5)邻地安全保护权,是指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施工或者其土地上之竹木根枝的延伸危及对方土地使用安全时,对方有请求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2、关于水流的相邻权:
(1)相邻水流使用权。相邻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当依其自然形成的流向,按照由远至近、由高到低的原则依次使用。任何一方为自身利益擅自改变流向或者堵截水源,以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2)相邻水流排放权。对于自然排水,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受;对于人工排水,若需利用邻人土地的,则邻人应当允许,但排水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排水而造成邻人损害的,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3、关于建筑物的相邻权:
(1)相邻通风、采光权。相邻各方营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应当与邻人的房屋保持适当的建筑距离,不得妨碍邻人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2)相邻通行权。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通道,邻人有继续通行的权利,不得堵塞。
(3)相邻环境保护权。相邻各方建筑物范围内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当与邻人的生产、生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当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建筑物相邻各方不得以持续的噪声、震动等妨碍邻人。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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