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精选回答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包括: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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