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留置权 | 抵押权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
时间就是最宝贵的,怎么合理利用,也是很重要的。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持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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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1.抵押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 | 不得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2.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提示】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债权合同中附设的抵押条款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
绝押条款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效力) |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 | 不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要件主义) | |
动产抵押权设立 | 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3.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 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抵押标的物范围 | (1)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本身及其从物、从权利 (2)及于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期间产生的孳息(2023年调整) (3)及于抵押财产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形成的添附物 (4)及于抵押财产因侵权行为、保险事故、征收、添附等原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 |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解释1】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解释2】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4)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
抵押财产转让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补充,建议掌握) | 不得转让约定未登记 | 合同效力 |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物权变动 | (1)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 ||
不得转让约定已登记 | 合同效力 |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
物权变动 |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原则上不发生物权效力) | ||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补充,建议掌握) |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 ||
数个抵押权并存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超级优先抵押权 |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2)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3)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 |||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上述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
抵押权保全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抵押权的处分 |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抵押人的权利 | 抵押财产的用益权 |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保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 | |
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抵押财产、在抵押财产上为他人再行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等 |
4.特殊抵押
最高额抵押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所属章节:第八章 物权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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