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债的发生原因 | 债的效力 | 债权人代位权 | 债的转移 |
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想要通过考试,就要坚持学习,持续积累,才能见到学习的效果。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练习,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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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
一、债的发生原因
发生原因 | 合同、缔约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合同 (意定之债) |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具有任意性(2023年调整) (3)合同由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引起,但合伙合同由共同法律行为引起,基于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2023年调整) |
缔约过失(法定之债)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单方允诺(意定之债) |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则构成承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之时发生 | |
侵权行为(法定之债) |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
所属章节:第九章 债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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