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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4-04-08 10:57:17

制定一个目标,然后一步一个脚印,努力去实现它。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练习,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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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必要债务的,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清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甲抢救自杀的乙,甲替欠税的乙缴纳税款,甲替乙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等)

构成要件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对本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如为他人修理房屋,在揭去瓦顶后不继续修理,显较不开始修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即应继续修理行为)

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通知义务系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

报告和交付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准合同效力转换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效力追溯至管理事务开始时)

不真正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欠缺“为他人管理”主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可能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不法管理

明知是他人事务,却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欠缺“为他人管理”主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

幻想管理

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欠缺“管理他人事物”客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

所属章节:第九章 债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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