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2024年税务师考试报名预计在5月份开始,建议各位考生提前抢跑,为基础阶段学习做准备。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每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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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给朋友的孩子发红包的行为虽无法律依据,但确系基于礼仪所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期前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明知的非债清偿不予返还;受损人在给付时不知无给付义务,误认为自己有给付义务的,则构成误认的非债清偿,仍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受损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构成要件 |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损害) (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 |
给付不当得利 |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不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非给付不当得利 | (1)受益人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多收税款,使用他人房屋而受益) (2)受损人的行为(如纳税人多缴税款,耕种他人土地使土地权利人获益,将他人的车辆误认为自己的车辆修理) (3)第三人的行为(如送报员将甲订的报纸投入乙的报箱,如丙用甲的建筑材料为乙修建房屋) (4)自然事件(如因连降暴雨致鱼塘水位升高,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鱼塘中) (5)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基于添附、善意取得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受损人的损失利益返还请求权 | 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及其免除 |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功能不在于填平损失,而在于返还所取得的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 |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及赔偿义务 |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第三人返还义务 |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所属章节:第九章 债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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