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债的发生原因 | 债的效力 | 债权人代位权 | 债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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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行使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解释】“怠于行使”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23年调整)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权利,是指:①基于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抚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③抚恤金请求权;④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2023年调整) |
行使范围 | 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
费用负担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抗辩权 |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行使效力 |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
代位保存权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诉讼或非诉行使) |
所属章节:第九章 债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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