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怎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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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怎么设立:《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对他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特定的自然人。
(2)居住权的客体:他人所有的住宅。
(3)居住权的内容: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旨在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对他人住宅予以占有和使用。
(2)居住权具有期限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或者在遗嘱中确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生。
(3)居住权通常具有无偿性,即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无需向住宅所有权人支付对价。《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具有专属性。居住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和行使,不能与权利人分离。《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
(1)居住权的取得。居住权可基于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设立而取得。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住宅的位置;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④居住权期限;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可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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