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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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者权利进行变价处分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进行变价处分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客体为动产,该动产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定程序变卖。动产质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变卖出质人移交占有的动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而无财产价值的动产或者不能依法定程序变卖的动产,不能成为动产质权的客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供担保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之外可转让的财产权进行变价处分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的设定与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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