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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4-04-15 15:57:48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退伙继承




人生就像一场漫长而又艰难的征途,只有坚持不懈、不断前行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每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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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

要素

规定

(1)有2个以上(≥2,无上限)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评估作价

非货币

财产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2023年新增)

劳务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仅限全体协商)

协议

形式

书面合伙协议

生效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补充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名称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地点

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其他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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