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清算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
在税务师考试备考中,遇到失败和挫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再次起航的勇气,同学们不要害怕面对失败,失败累积的经验才能让自己成功。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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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解散概念 | 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
解散情形 |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清算 |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清算人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清算人职责 |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通知公告 |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清偿顺序 |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
责任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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