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出资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非货币财产出资 | 欠缴出资、抽逃出资 |
要克服生活的沮丧和焦虑,要先学会做自己的主人。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能够每天抽出一些时间坚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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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作价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未依法评估作价 |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出资贬值 |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瑕疵出资 | 无处分权 |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 |
权利负担 |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犯罪所得 |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本规定并非针对非货币出资形式) | |
交付VS权属变更手续 |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出资人以上述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股权出资条件 |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
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处理 | ||
股权出资限制 | (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 |
债权出资条件 |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 |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2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作出分割 | ||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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