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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5-14 11:19:47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选择备考税务师就要坚定目标,脚踏实地,慢一点也要前进,总会到达终点。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能够坚持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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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召集、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事项决议规则

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殊事项决议规则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到基数制:表决权≥2/3)

3.股东大会会议

定期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般事项决议规则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实到基数制:表决权>1/2)

特殊事项决议规则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实到基数制:表决权≥2/3)

4.其他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委托代理人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无因解除

(1)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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