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2024年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好的学习习惯会提高学习效率,是成功的开始。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能够坚持打卡学习,为自己的备考之路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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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董、监、高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贪贿侵挪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义务 |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
忠实义务 |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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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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