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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5-15 13:38:31

2024年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好的学习习惯会提高学习效率,是成功的开始。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点,希望同学们能够坚持打卡学习,为自己的备考之路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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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贪贿侵挪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义务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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