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申请与受理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破产撤销权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第十四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约9分左右,考查题型通常为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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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时间 |
申请主体 |
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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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申请 |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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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破产清算、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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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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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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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 |
破产清算、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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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申请 |
债务人 |
重整、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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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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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重整程序限制:债权人首先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提示2】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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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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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受理时限 |
债权人提出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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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体提出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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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理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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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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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理人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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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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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提示1】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提示2】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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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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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经人民法院决定,上述规定适用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个别清偿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
管理人的 挑拣履行权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执行程序、 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未决民事诉讼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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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2)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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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新诉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所属章节:第十四章 破产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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