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指定管辖 |
想要实现税务师考试备考目标,就一定要每天都坚持学习。一旦放松下来,就很容易陷入不想翻书的懒惰情绪。东奥会计在下文中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坚持学习,巩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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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逐级进行、裁定方式作出) 【提示】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
管辖权“下→上”转移 |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
管辖权“上→下”转移 |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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