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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5-20 10:27:17
民事诉讼证明举证时限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从小的积累,到大的成就,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开心。东奥会计在下文中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知识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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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民事诉讼证明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证据保全

申请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全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自认

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提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上述规定

规则

(1)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证明对象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证据性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提示】上述第(2)~(4)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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