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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核认定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5-20 10:43:28
民事诉讼证明举证时限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挫折与困难只是我们在学习过程中的磨炼,并不能阻挡我们追求成功的步伐。东奥会计在下文中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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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核认定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证据的审核认定

概念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定标准

(1)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单一证据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全部证据

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电子数据

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提示】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人证言

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主张成立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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