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起诉 | 受理 |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二审程序 |
为了确定的目标而努力,终会实现的。东奥会计在下文中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预习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汇总 ▏2024年图书 ▏2024年好课 ▏
第一审普通程序
发送起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管辖权异议 |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发送答辩状副本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通知 | 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合并审理 |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判决书内容 |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提示】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裁定适用范围 |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提示】对第(1)~(3)项裁定,可以上诉 |
按撤诉处理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缺席判决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申请撤诉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延期审理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诉讼中止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诉讼终结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